国际海运中装卸船货运单证操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保时运通分析一般情况下国际海运过程中货品由发货人邮寄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品停止,几种首要海运单证及其流通程序包括以下具容
1、装船单证(是由邮寄人处理)
邮寄人填制邮寄联单(包含邮寄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因为这三个单证内容大致相同,所以将它们合并成联单,一次打印制成。
邮寄单邮寄单也是定仓委托书,内容有邮寄人、船名、目的港、货名、符号及号码、件数、分量等项。邮寄人凭此单向承运人的署理人处理邮寄,署理人承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单内,留存邮寄单,其它联交还邮寄人,邮寄人或其署理人凭以到海关处理出口报关;海关赞同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邮寄人或其署理人凭以向港口库房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只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品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交还邮寄人,邮寄人凭收货单向署理人交换提单,邮寄人凭提单比及处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装货单即承运人处理的装船单证。是船公司或其署理人在承受邮寄人提出邮寄请求后,发给邮寄人或货运署理人的单证,承运人的署理人根据邮寄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根据装货清单编制货品积载图,船只抵港后,送大副审阅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署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署理人;编制分舱单;署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处理船只离境;根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署理人和船公司。
2.卸船单证(是由收货人处理)
收货单是货品装船后,承运船只的大副签发给邮寄人,表明已收到货品并已装船的货品。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署理人交换提货单;署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坚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处理放行后,再到港口库房或船边提取货品;货品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库房备查;收货人实收货品少于提单或发作破损时,须讨取货品溢短单或货品破损单,并凭以经过署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选择港口位置的时候还要考虑的就是交通状况,一个地方如果要修建作为港口的话,那么周围的交通状况必须要比较的不错。因为船只来了之后可能要卸载货物,也可能要装货。那这些货物就应该通过四通八达的交通能够迅速的运送到各个地方去,因此交通便利与否也是能否成为港口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经济方面的因素也是要重要考虑的。如果这个地方的经济特别的发达。那么就说明这个地方可能会有很多人愿意到这里来购货,所以很多的港口实际上都是靠近经济发达的地方的,因为这里往往货物运送更加容易,往往在这个地方打听经济方面的消息更加容易,在选择港口的位置的时候。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近因客观原则。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事实关系,即外界事实相互间的关系,换言之。即指行为的外部侧面与外界的变动(结果)间的关系。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如何,即与行为出于过失或故意并无关系。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认识。系行为与行为人的内部的意思关系(即主观的归责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关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则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termsand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dated……);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议付时。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开证行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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